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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驳回后是不是由公安局说了算了

检察院驳回后是不是由公安局说了算了

解答参考:

检察院驳回后不代表案件由公安局说的算,公安机关本身没有审查起诉的权利,是否起诉需要有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但退回的案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做撤案处理。但一般来说,检察院驳回的案件都是进行补充侦查,在2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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