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是没有规定的,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之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则是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