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劳务分包农民工工资由其用人单位支付,即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法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