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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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程序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程序

解答参考: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双方自愿离婚达成协议的,持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民政部门会对其查阅审核,允许离婚的会民政部门会受理同意。三十天离婚冷静期结束,双方到民政部门就可领取离婚证。

相关法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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