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中午12点至14点的噪音超过规定分贝的,属于扰民。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等扰民作业时,噪声标准必须控制在50分贝以下,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下。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对方噪音扰民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与对方协商。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噪音扰民问题与对方协商,请求对方在规定作业时间进行作业。
2、请求物业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通知物业对方噪音扰民的情形,请求物业介入调解。
3、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对方噪音扰民,侵害自身权益的,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当事人主张赔偿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