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合同上写明以下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2、合同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3、合同价款或报酬;
4、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5、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6、当事人的签名、盖章以及日期等。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