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不予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是受理机关的一种处理方式,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形,受理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相关法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