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代位权诉讼案件中的债务人一般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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