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强制执行申请费: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相关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