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2、对不立案的决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向被告人发问,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
3、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3、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同被告人辩论
4、申请回避;提出上诉
5、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等。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