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委托鉴定重新鉴定的完成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有约定的从约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相关法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