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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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区别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区别

解答参考: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区别:
1.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可以单独向其追偿。
3.其他。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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