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套路贷共同犯罪这样认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法定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法律: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5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