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有:行为人运输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及运输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