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或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等,应当立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