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批捕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从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