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例如违法销售、占道销售、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等,福州电动车可能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罚款。
相关法律: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车辆,并处违法销售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第三款规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或者销售商主动回购或者更换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