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务工受伤的,按劳务关系处理。该退休人员再次务工的,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当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办理。退休人员在外务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