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失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发放期限由失业保险费缴费期限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