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下列人员有权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为办理案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2、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依职权可以查看。
相关法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