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若存在以下行为的,可确认为恶意域名信息:
1、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
2、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
4、可确认属于恶意域名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