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失信被执行人取消的方式: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契约,义务人应当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届满前履行相应义务。
3、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一般在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6、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审查期限一般为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
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等。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