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主要包括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基金份额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但作为质权的标的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定的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