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是:交付或者登记。在物权的变动上,动产一般是交付主义,不动产一般是登记主义。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要件。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