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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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具体是指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具体是指哪些

解答参考: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应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的或者是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的。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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