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债务人的房产拍卖不出去的,法院一般会将该房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就会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也就是债务人。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
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