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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怎么写的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怎么写的

解答参考: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应当写明其姓名或名称、住址、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等能明确身份的基本信息。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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