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委托鉴定事项,说明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3.鉴定用途以及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
4.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5.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相关法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