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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解答参考:

以下内容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
(一)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二)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四)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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