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在一般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可能判处死刑或有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一般在二十日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一般在十日内审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