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提请劳动仲裁的程序包括:一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条款或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开庭,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最终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