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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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十级伤残核算标准

四川十级伤残核算标准

解答参考:

四川十级伤残核算标准:
一、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二、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三、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四、划分依据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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