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主刑结束再执行。但如果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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