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债务转让抵销权不延续是因为行使抵销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按照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双方才可以将债务抵销,债务转让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不存在互负债务的,就不可以抵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