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的规定为:
(一)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