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参考:
离婚协议书载明的,关于放弃探视孩子相关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的。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是具有探视孩子的权力的,不可以随意剥夺其权利。如果其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但是不能剥夺其探望的权利。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